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2021 年 12 月 9 日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 确保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赣州市 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 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 自觉履行本办法规 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通信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科 研、教育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基本办法 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 愿意为赣州市通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 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 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 一) 申请加入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应先填写《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 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须有本协会两名会员 或一名理事会成员或所在单位推荐,同时填写《赣州市通信 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 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三) 入会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 秘书处提交。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 查后,认为合格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后, 由协会颁发 《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 入会申请人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接纳之 日起,即获得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 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 已规定的 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免费参加协会主办或组织的论坛与交流活 动;
(二) 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 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四) 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五) 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单位会员即相应成为本协 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 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 会费。单位会员会费分为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和非营利性单 位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 会长、行政事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免收,暂 无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年度会费待定; 副会长单位的年度会 费为 20000 元; 理事单位的年度会费为 5000 元。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若愿意提供超过以上标准的会费, 可以以赞助形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办理。
第十九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 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条 会员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 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五年的 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 ﹙ 兼 ﹚ 职财会人员,设立 会费收支账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协会会员代表 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 处。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 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常 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 为 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 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