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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2021 12 9  日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

 

 

   

 

 

   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 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赣州市 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 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 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 自觉履行本办法规 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章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 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通信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科 、教育单位及社会团体。

   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入会程

 

 

     凡符合《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基本办法 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 意为赣州市通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企 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 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 民个,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 )  申请加入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填写《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 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同报协会秘书处。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须有本协会两名会员 名理事会成员或所在单位推荐,同时填写《赣州市通信 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 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  入会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 书处提交。

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 查后,认为合格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后, 由协会颁发 《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证》。

 

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  入会申请人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接纳之 起,即获得赣州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 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 已规定的 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 会员免费参加协会主办或组织的论坛与交流活 动;

   () 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 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 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五) 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单位会员即相应成为本协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五章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 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会费分为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和非营利性单 会员会费。

    七条  会长、行政事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免收,暂 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年度会费待定; 副会长单位的年度会 费为 20000 元; 理事单位的年度会费为 5000 元。

    八条  会员单位若愿意提供超过以上标准的会费, 以以赞助形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办理。

 

    第九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 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条  会员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 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五年的 费。

    第十一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 职财会人员,设立 会费收支账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协会会员代表 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 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常 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  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 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终止。

 

 

 

七章   

 

 

 

   第二十七条     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